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衛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監察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發票使用情況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2〕77號)精神,經研究,現就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發票使用情況專項整治工作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部門在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時,要特別關注一定金額以上的大額發票、大量同一來源或去向的發票以及“藥品”、“庫存物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采購科目下的購進、開出發票等問題發票。對于此類發票,要做到逐份查驗比對,重點審核醫療物資的物流、票據流和資金流及醫療物資的入庫、出庫記錄,與采集的發票信息進行全面比對。
二、各地稅務部門在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的同時,要對相關藥品、醫療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未開具發票、少開具發票、提供假發票、代開發票、虛開發票等問題進行排查,從中發現藥品、醫療器材生產、經營單位偷逃國家稅款的疑點和線索,并確定重點檢查對象。對重點檢查對象,要做好檢查預案,加大檢查工作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其稅收違法行為。
三、對查證、甄別為虛假的發票,各地稅務部門要積極查清發票來源,并追根溯源,對虛假發票開具方等相關單位進行查處。
四、在整治工作開展過程中,各地稅務部門要正確處理好與醫療機構及其主管部門的工作關系,減少工作阻力,確保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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